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6号)显示,经查,冠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营业部原负责人蒋磊在任职期间,为投资者推介他人代客理财,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反映出冠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营业部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冠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冠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营业部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上述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四川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冠通期货官网显示,冠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国内五家交易所的结算会员。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冠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冠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原负责人蒋磊在任职期间,为投资者推介他人代客理财,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反映出你营业部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上述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