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宝琛
距离监管部门修改完善沪伦通规则即将满两个月。这期间,已有三一重工、乐普医疗、国轩高科、杉杉股份和科达制造等5家公司申请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
这是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型对外开放开花结果的重要体现。我国资本市场经过30多年的发展,对外开放取得的成就可圈可点,特别是近几年来更呈现出开放速度加快、力度加强、范围加大的特点。也正是得益于一系列开放举措,我国资本市场已成为全球瞩目的资产配置方向。
而对外开放不仅在于“引进来”,还需要“走出去”。其中,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到境外上市,便是畅通“走出去”渠道,建设“对外开放”的资本市场的重要举措。
4月2日,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国家档案局对《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9号)进行修订,形成了《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的修订旨在促进中国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活动有序开展。当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明确,中国证监会坚定支持企业根据自身意愿自主选择上市地。4月6日,证监会网站消息显示,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包括普通股、优先股等各类股票及股票的派生形式)审批》进度已进入接收材料阶段。
鼓励企业有序境外上市,是向全世界展示中国企业的成长和中国经济的发展。更现实的是,这有利于企业搭乘“国际列车”,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有利于提升企业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扩大全球市场份额;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不过,在笔者看来,企业还须做足“走出去”的准备,比如要对境外法规、注意事项等有更准确的理解,避免合规风险等。也只有做足准备,更多的中国企业才能顺利搭乘资本市场互联互通这趟“国际列车”,实现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