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华润雪花啤酒(聊城)有限公司因涉嫌超标排污被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罚款24万元。
聊环罚〔202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1月17日,华润雪花啤酒(聊城)有限公司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591mg/L,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浓度以及《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21-2005)表1中化学需氧量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不高于500mg/L的要求,超标0.182倍。2022年1月18日聊城市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出具了《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认定报告》。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之规定,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相关规定,加之华润雪花啤酒聊城公司主动进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华润雪花啤酒聊城公司处罚款24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华润雪花啤酒(聊城)有限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于3月22日提出申辩称,该单位认为高浓度有机废水可“变废为宝”,作为优质的污水处理原料,外排废水超标属于偶发性的,未造成影响,违法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华润属于中央企业上市公司,如果出现处罚将严重影响集团运行,且十几年来从来没有出现外排废水超标现象,属于初犯。特申请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经案审会集体审议,综合各方面情况,认为上述陈述申辩理由不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超标排放污染物免予处罚情形。该案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清楚,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资料显示,华润雪花啤酒聊城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21日,注册资本8900万元。
日前,记者就此事致电华润雪花啤酒聊城公司,希望了解此事的整改情况,截至发稿,该公司尚未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