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嘉股份违规收监管函 未及时信披实控人乔鲁予被留置
2022-04-21 11:50:22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1日讯日前,深交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85号)。2022年4月15日,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劲嘉股份”,002191.SZ)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立案调查的公告》称,董事会于2022年4月14日下午收到公司总经理侯旭东通知,其于2022年4月1日签收上犹县监察委员会签发的关于对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乔鲁予进行立案调查并实施留置的通知书,但直至董事长乔鲁予未出席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已无法正常履职后才向董事会报告。

劲嘉股份总经理侯旭东在知悉上述事项时未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劲嘉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7.7.6条的规定。

劲嘉股份总经理侯旭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7.7.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深交所希望劲嘉股份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劲嘉股份成立于1996年10月,1997年正式投产,2007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002191)。公司主要从事高端包装印刷品及材料的研发与生产。

劲嘉股份2021年年报显示,公司实际控制人乔鲁予于2003年至2006年任公司董事长;2006年至2010年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

相关规定: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1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规则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规则第1.4条规定的除上市公司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2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7.7.6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85号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侯旭东:

2022年4月15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立案调查的公告》称,董事会于2022年4月14日下午收到公司总经理侯旭东通知,其于2022年4月1日签收上犹县监察委员会签发的关于对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乔鲁予进行立案调查并实施留置的通知书,但直至董事长乔鲁予未出席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已无法正常履职后才向董事会报告。你公司总经理侯旭东在知悉上述事项时未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7.7.6条的规定。

你公司总经理侯旭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7.7.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2年4月20日

关键词: 实际控制人 股票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