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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因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等问题,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被上交所予以监管警示。
上交所7月21日发布的《关于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显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63号)查明的事实,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阳光”或“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一是,公司对于向河北宇腾羊绒制品有限公司采购的部分原材料存在提前确认存货的情形,2021年半年报、三季报提前确认存货涉及金额均为8716.82万元,造成相关定期报告中存货披露不准确;二是,公司按品号确认收入,却按产品品类进行成本核算,导致成本结转与收入确认金额不配比,成本信息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三是计算库存商品(面料)的存货跌价准备时,公司以品类为基础,对存货的成本和可变现净值不区分品号进行平均计算,并将所有库存均按12月平均售价计量可变现净值,未考虑是否为执行销售合同而持有;四是公司2013年至2020年定期报告中,未披露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向公司无偿转让“阳光”牌商标的首发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
上交所指出,公司多期定期报告中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同时,时任董事会秘书赵静(任期2018年3月9日至今)、徐伟民(任期2008年7月14日至2018年3月9日)作为信息披露事项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徐霞(任期2004年4月22日至2022年4月27日)作为财务事项负责人,均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做出监管措施决定: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赵静、徐伟民,时任财务总监徐霞予以监管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