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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9月2日电深交所2日向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天元所”)及胡华伟、陆宏宇下发监管函。
监管函显示,2016年,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欢瑞世纪)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原名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欢瑞影视)股东所持有的欢瑞影视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监管函指出,天元所为此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签字律师为胡华伟、陆宏宇。
监管函称,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调查,天元所在担任此次专项法律顾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查验计划中未明确需要核查的重大销售合同“重大性”的判断标准或具体金额,工作底稿中未见对重大债权债务合同范围、认定标准等事项予以进一步确定的记录。
二是未充分收集重大销售合同合法、有效的证据,未对采取网络查询方式进行查验的有关事项制作查询笔录,制作的工作底稿不完整。
监管函认定,天元所及胡华伟、陆宏宇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条、第2.25条的规定。请吸取教训,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履行职责。
天元所官网显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是一家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北京,在多地设有办公室,共有200多名合伙人,800多名律师及专业人员,是商事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律所。
值得一提的是,近日,欢瑞世纪股价连续5个交易日涨停。截至9月2日收盘,欢瑞世纪涨10.09%报5.89元,5个交易日累涨61.37%。
9月2日,欢瑞世纪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公司曾于2022年8月26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增持所需资金为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增持资金未能及时到位等因素,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公告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