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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北京11月3日电(记者于潇)滴滴快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伤残,滴滴平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简称)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判决指出,滴滴平台不属于独立的居间服务提供者,应视同为承运人,对超出交强险保险限额部分,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后,滴滴平台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下称“北京二中院”)提出上诉,后又撤回。近日,北京二中院裁定准予撤诉,一审判决生效。
2020年12月12日,快车司机刘某驾驶车辆与配送员管某发生交通事故。石景山交通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指出,尽管管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为套牌车,但刘某驾驶机动车右转弯时未避让直行车辆系事故发生的原因,故其应承担全部责任,管某不应承担责任。另悉,针对管某套车牌的违法行为,石景山交警支队已对其处以1000元罚款。
事故发生后,管某向西城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快车驾驶员刘某、机动车承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滴滴平台等三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3631.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4214元、误工费55640元、残疾赔偿金1388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0025.4元、鉴定费2450元、医疗辅助器具费2570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物品费用53元、住院期间租床费260元、护理人员在医院核酸检测费用283.45元。
一审审理中,西城区法院认为,管某套用电动自行车牌照的行为,违反行政法规,但其在行驶过程中并无违章行为,不必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对于滴滴平台提出的“为信息平台,与刘某无劳务关系,未获特别利润,仅从事居间行为促成承运合同”的辩解,一审法院认为,滴滴平台对在平台注册的快车司机发送接单信息,对于拒单司机有相应甄别,对滴滴平台的用户给予一定补贴,对用户支付的服务费与快车司机分享收益,因此滴滴平台的身份并不仅仅是独立居间服务的提供者,根据行政法规规定,应视滴滴平台为承运人,对超出交强险保险限额的赔偿金额,滴滴平台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提出的拒绝在商业三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私家车如从事运营行为应通过合理流程申请,司机要考取运营资质,车辆属性亦应从“非营运”转变为“营运”,否则将面临“黑车”运营的处罚。本案中,刘某驾驶“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长达数年,并未就此情况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采纳了保险公司提出的拒绝在商业保险项下的赔付意见。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承保人在交强险剩余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误工费55640元、残疾赔偿金113290元、医疗辅助器具费257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被告滴滴平台赔偿医疗费3631.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9596. 45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82635.7元、鉴定费2450元。
一审判决后,滴滴平台不服,向北京二中院提出上诉。随后,其又提出撤诉,10月18日,北京二中院作出二审裁定,准许撤诉,一审判决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