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记者黄一帆11月23日,北京优图佳视影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东方财富(300059.SZ)侵权案,在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开庭。
公开资料显示,该案案由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而据天眼查统计显示,东方财富59.7%的涉案案由均与上述案件相同,相关案件多达117起。此外,在91.3%的案件中,东方财富被列为被告。
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汪占魁对此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擅自将权利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发布、上传、分享到网络上,即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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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占魁表示,侵权者不仅要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还将会受到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值得一提的是,这仅是“水面上”东方财富正在面临的知识产权诉讼。一家券商法务部人士告诉记者,东方财富网未经其授权,公开刊载其研究报告,已严重侵犯其知识产权。
该人士告诉记者,根据当前证券法和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券商研报通过公共平台推送的研报其适用的投资者类别仅限定为专业投资者及风险承受能力为C4、C5的普通投资者。
11月25日,记者打开东方财富电脑终端,无需进行帐号登录就可以进入软件并打开所有研报。“无需登录便可打开研报,这意味着所有用户可以不经过投资者适当性的筛选,突破现行监管的要求。”上述人士对此评价称。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充分了解投资者情况,充分揭示风险,同时,投资者也应当依法提供真实信息。一旦证券公司违反这一义务导致投资者损失,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记者关注到,有券商会在研报中直接提示适当性原则的监管要求。
例如中银证券在11月24日发布的关于众信旅游的风险提示以及免责声明中就提到了适当性管理要求。中银证券在提示中称,该报告向特定客户发布。所谓的特定客户包括:1) 基金、保险、QFII、QDII 等能够充分理解证券研究报告,具备专业信息处理能力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机构客户;2)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团队,其可参考使用本报告。
中银证券在研报中特别提醒,“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以任何方式或渠道向除上述特定客户外的公司个人客户提供本报告。”
记者从多家券商人士处了解到,正是由于适当性原则要求,因此实际上券商很难与东方财富方面签立相关研报授权。
值得一提的是,除东方财富外,门户或网站非法盗用券商研究报告的行为较为普遍。一些未经授权的网站为了提高点击率,大量免费且无差别地转载券商研究报告,有的甚至以极低定价换取高点击量牟利,一位沪上中型券商方面人士向记者表示,但实际上追责起来难度不小。
关于券商研报侵权的相关情况,记者致电东方财富董秘办。董秘办相关人士表示,上述知识产权以及券商研报相关情况,需要向公司法务部门进行了解。但截至发稿,记者未获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