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特约评论员 曹中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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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越博动力原董事长李占江与上市公司(董事会)之间的纠纷颇吸引市场的眼球。为此,深交所下发多份关注函,要求越博动力就相关问题进行核实或作出说明。李占江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无疑拥有股东的相关权利。笔者以为,只要不违法违规,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理应得到尊重。
今年11月30日,越博动力公告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占江及越博进驰、协恒投资与湖北润钿科技签订《合作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事项,李占江拟将其持有的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25.36%、协恒投资拟将其持有的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4.06%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润钿科技行使。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润钿科技将持有公司合计29.42%的表决权,贺靖将成为越博动力实际控制人。
12月7日,在当天召开的董事会上,实控人李占江被罢免董事及董事长职务,但相关议案尚需提交12月23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如果表决通过,则李占江将不再担任越博动力的董事与董事长。由于李占江此前已将实控人拥有的表决权委托给润钿科技行使,因此其被罢免的可能性非常之大。
基于此,李占江向润钿科技出具《关于撤销表决权委托及合作协议的通知函》(下称《通知函》)并提议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提案内容主要是罢免一位董事,同时提名两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12月13日晚越博动力发布的股东大会提示公告显示,李占江提请罢免一位董事、提名两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均未披露。此外,《通知函》也没有披露。
《公司法》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尽管李占江已去函润细科技,要求撤销表决权委托与合作协议,但越博动力在12月15日回复深交所关注函时声称“合作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已经生效”,且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指出的是,即使表决权没有撤销且仍属于润细科技,作为上市公司持股超过3%的股东,李占江仍然拥有公司法赋予的提案权,这亦是不争的事实。
而且,无论是李占江向润钿科技出具《通知函》,还是提议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对于上市公司而言都属于重大事项。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基于此,越博动力有义务披露《通知函》与临时提案。但上市公司没有及时披露,即使今后披露,也属于迟报,显然也涉嫌违规。
在该案例中,还存在李占江相关持股提案权与表决权“分离”的问题。即使当初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继续有效,但李占江的提案权仍然不容剥夺。
近几年来,上市公司大股东所持股份表决权委托行使的案例不在少数,且常常声称“不可撤销”。但事实上,因表决权委托行使引发的纠纷同样不在少数。这表明,表决权委托行使过程中存在漏洞,“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现象也较为常见。即使是打官司,也将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
基于此,笔者建议,一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在签订相关表决权委托协议时,需要非常慎重作出决策,相关协议条款应非常缜密,不存在任何的漏洞。二是为防节外生枝,既然大股东将表决权都委托给第三方了,那还不如将提案权一并委托行使,以防后患。
(作者为财经时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