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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12月23日电因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规行为,上交所22日向ST目药股东下发纪律处分决定书。
纪律处分决定书称,经查明,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目药)股东永新华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永新华瑞),间接股东永新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永新华控股)、永新华韵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永新华韵)、深圳捷诚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捷诚)、青岛永信四季康养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青岛永信)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ST目药第一大股东股权变更未及时披露。永新华瑞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290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81%。其中,永新华瑞持有公司股份2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53%,为公司第一大股东。2022年2月28日,公司第一大股东永新华瑞的股东发生变更,转让前永新华控股、永新华韵分别持有永新华瑞40%股权、60%股权;转让后,深圳捷诚、青岛永信分别持有永新华瑞50%股权,永新华瑞实际控制人由李永军、刘新军变更为张新龙、刘克燕。2022年3月9日,相关股权回转,永新华控股、永信华韵分别持有永新华瑞50%股权,永新华瑞实际控制人由张新龙、刘克燕变更为李永军、刘新军。上述股权变更前后,公司均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对于公司第一大股东股权变动事项,相关股东迟至2022年6月8日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权益变动相关方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是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2021年4月1日,永新华瑞因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并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根据公司于2022年7月2日、8月13日披露的问询函回复公告,张新龙持有深圳捷诚100%的股权,张新龙、刘克燕各持有青岛永信50%的股权,但张新龙、刘克燕未对深圳捷诚、青岛永信出资,两家公司的日常运营资金全部来源于永新华瑞股东永新华控股体系内的集团内部资金调拨借款;张新龙系永新华瑞实际控制人、永新华控股集团董事长李永军的外甥(李永军胞妹之子),担任深圳捷诚和青岛永信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位;在内控和决策流程方面,深圳捷诚和青岛永信按照永新华控股及所属业务板块的内控和权责决策审批流程及管理体系运行,最终向李永军汇报;深圳捷诚、青岛永信的人事、财务及证章照由永新华控股集团实际控制和管理,属于同一实际控制方下不同业务板块所属的业务主体公司。据此,青岛永信和深圳捷诚为永新华瑞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企业,但永新华瑞于2021年4月1日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企业情况”一节,未对青岛永信和深圳捷诚上述信息进行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三是永新华控股、永新华韵、深圳捷诚和青岛永信的一致行动关系前后披露不一致。公司在2022年7月2日披露的问询函回复公告中称,永新华韵系永新华控股的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永军;深圳捷诚系张新龙100%持股公司,且张新龙任执行董事、总经理;青岛永信持股50%的主要股东、执行董事、总经理为张新龙,最终权益人系张新龙。张新龙系李永军的外甥,深圳捷诚、青岛永信与永新华控股集团、永新华韵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但2022年8月13日披露的二次问询函回复公告显示,深圳捷诚、青岛永信和永新华控股、永新华韵未同时持有公司股份,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相关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
上交所认定,公司第一大股东股权变更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相关一致行动关系前后披露不一致。其中,股东永新华瑞对全部违规事项负责,间接股东永新华控股、永新华韵、深圳捷诚、青岛永信对第一项、第三项违规事项负责。上述相关方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3条、第2.1.4条、第3.4.2条等有关规定。
经申辩,上交所决定: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永新华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间接股东永新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永新华韵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捷诚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永信四季康养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ST目药官网显示,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始于1958年,1993年在上交所上市,是杭州第一家上市公司,也是中国中药制剂第一股。公司聚焦中医药产业,现有药品制造、中医诊疗、中药种植、大健康四大业务板块。
ST目药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前三季度营业收入7829.17万元,同比下降21.5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亏损3024.70万元。(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