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3月6日电 因未在持股比例变动累计达到5%时按规定及时停止交易等违规行为,厦门钨业股东日本联合材料公司(以下简称“联合材料”)被上交所监管警示。
6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对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日本联合材料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下称《监管警示决定》)。
据《监管警示决定》,经查明,联合材料自2006年3月29日厦门钨业股权分置改革后,持有厦门钨业10.28%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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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12日,由于厦门钨业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联合材料对公司持股比例被动稀释0.88%。
2012年6月28日,联合材料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主动减持公司股份0.03%。
2014年12月11日,由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联合材料对公司持股比例再次被动稀释1.69%。
2017年7月27日、2018年1月10日,由于厦门钨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联合材料对公司持股比例被动稀释0.03%和0.01%。
2019年10月15日,由于厦门钨业实施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联合材料对公司持股比例被动增加0.04%。
2021年1月12日,由于厦门钨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联合材料对公司持股比例被动稀释0.07%。
2021年2月1日至2月10日、2022年1月7日至1月27日,联合材料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分别为1.25%和1.28%。
综上,截至2022年1月27日,联合材料持有厦门钨业5.08%的股份,自2006年3月29日起持股比例变动合计达到5.2%。其中,被动稀释比例合计约为2.64%,主动减持比例约为2.56%。直至2023年1月14日,厦门钨业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监管警示决定》指出,联合材料作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在持股比例变动累计达到5%时按规定及时停止交易,也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直至持股比例变动达到总股本5.2%时才予以披露,超比例减持0.2%,超比例数量约283.69万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
另外,鉴于联合材料本次持股比例变动超过5%并非全部因主动减持所致,存在由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原因导致其所持股份被动稀释的情形,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有关规定,对厦门钨业股东联合材料予以监管警示。
《监管警示决定》强调,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厦门钨业公告显示,联合材料成立于1939年8月30日,经营范围为矿物的冶炼及其制品的销售,各种金属的线、条、棒、板及其他各种金属加工品的制造及销售等。
据厦门钨业3月2日披露,联合材料于当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07.4万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0.08%。本次权益变动后,联合材料持有厦门钨业股份7092.30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5%。(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