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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机司机孟先生干活时不慎摔落而住院治疗,对于孟先生工伤的主张,雇主张先生和租给张先生挖掘机的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启胶建)均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伤者的医药费及后续治疗费成了难题。为了讨要医药费,司机孟先生将包工头张先生与中启胶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对此,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决包工头张先生承担70%的责任,赔偿219096.94元,中启胶建公司不承担责任。
据悉,事故发生在2021年2月19日。当年,孟先生受雇于张先生,在泊里镇金能化学二期工程中启胶建公司承包的工地中开挖掘机。3月12日,在给挖掘机打黄油开黄油桶盖的时候,孟先生不慎从挖掘机上摔落,导致右胫骨平台骨折、右胫骨平台及髁间隆起、腓骨骨折等多处受伤,并住院治疗。
根据烟台正大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孟先生右下肢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作为两个孩子的父亲、家庭的顶梁柱,孟先生受伤,不仅花费家里不少费用,因伤无法继续工作,家庭收入也减少了不少。出院后,认为自己是工伤的孟先生多次找到雇主张先生与中启胶建公司协商赔偿医疗费等费用,但均无果。为此,孟先生将雇主及中启胶建公司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雇主张先生与中启胶建公司说明了不愿意赔偿的原因。雇主张先生方面认为,孟先生出事地点并非他受雇的金能工地,且非上班时间,因此拒绝赔偿。而中启胶建方面则主张与张先生签署的《建筑机械租赁合同》为租赁关系,而非雇佣关系,且合同中曾明确约定因租赁物自身质量、安全原因所产生的一切责任事故和损失均由乙方张先生承担,因此中启胶建公司也主张公司不承担孟先生受伤的任何责任。
工人工地工作时受伤,到底谁担责,黄岛区人民法院认为,孟先生给挖掘机打黄油的过程并非按照中启胶建公司要求,且未提交证据证明中启胶建公司对其受伤存在过错或者存在劳务关系。因此,法院认为中启胶建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结合双方微信打款记录及聊天记录,可以认定孟先生与雇主张先生间已经形成劳务关系。根据法院现场勘验的情况,挖掘机的多个部位上有明显的黄油痕迹,伤者孟先生作为挖掘机驾驶员,在当天上报的工作地点管廊处工作结束后,根据挖掘机的使用情况对挖掘机打黄油,虽符合常理,但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自己从挖掘机上摔下受伤,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综上所述,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决雇主张先生承担70%的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219096.94元,伤者孟先生则承担30%。文/信网记者 顾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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