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6日讯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近日对浙江恒威(301222.SZ)下发年报问询函。
浙江恒威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去年实现营业收入5.80亿元,同比增长6.1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3亿元,同比增长36.8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12亿元,同比增长30.79%;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14亿元,同比增长78.14%;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1.93%,同比下降10.73个百分点。
公司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101333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0股。
(相关资料图)
年报问询函指出,报告期内,浙江恒威收入同比增加6.1%,而电池销售量同比下降10.07%。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要求浙江恒威结合报告期内电池产品销售结构、单价变化等情况,说明收入、销量变动方向不一致的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浙江恒威于2022年3月9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发行数量为2533.34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发行价格为33.98元/股。上市首日,浙江恒威盘中创下股价高点66.30元,此后股价震荡走低。4月25日,浙江恒威收报25.35元,目前该股股价低于发行价。
浙江恒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8.61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56亿元。浙江恒威最终募集资金净额比原计划多3.23亿元。浙江恒威于2022年3月4日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拟募集资金4.33亿元,分别用于高性能环保电池新建及智能化改造项目、电池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智能工厂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浙江恒威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王森鹤、谭国泰。浙江恒威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1.05亿元(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其中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保荐及承销费用8010.36万元。
以下为问询函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43号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部在对你公司2022年度报告事后审查中关注到以下情况:
1.报告期内,你公司向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合计占营业收入的53.94%,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合计占营业成本的62.78%,占比均较高。请你公司:
(1)结合与前五大客户、供应商的合作关系情况,说明销售采购集中度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过度依赖个别客户或供应商的情形,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相关客户、供应商与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2)补充说明报告期末你公司对前述客户、供应商的应收、应付账款及预收、预付账款金额情况;并结合相关合同、信用期等,说明是否存在异常情形。
(3)说明近三年前五大客户、供应商变动情况及合理性,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变化,结合前述情况说明公司主要销售渠道和供应链是否稳定、持续,以及你公司在拓宽客户与供应商方面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
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报告期内,你公司海外销售占比高达89.03%,主要集中在欧洲、北美、日韩地区,其中北美地区的毛利率同比上升5.9个百分点,欧洲和日韩地区毛利率分别下降1.95、1.01个百分点。请你公司结合海外各区域销售产品结构及定价考虑等,说明毛利率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报告期内,你公司收入同比增加6.1%,而电池销售量同比下降10.07%。请你公司结合报告期内电池产品销售结构、单价变化等情况,说明收入、销量变动方向不一致的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报告期末,你公司存货账面原值为10,934.53万元,主要为原材料和在产品,其中对在产品计提跌价准备38.38万元。请你公司补充说明对在产品计提跌价准备的计算过程及依据,以及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谨慎;并结合原材料的库龄、状态等,说明未计提跌价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报告期内,你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1,425.45万元,其中各季度金额分别为1,403.71万元、-1,345.20万元、320.57万元、11,046.37万元,主要集中在第四季度。请你公司结合公司收入、成本季节性波动情况及应收、应付账款信用期等,说明各季度经营活动现金流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受其他主要因素影响,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报告期末,你公司募投项目“高性能环保电池新建及智能化改造项目”、“电池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电、“智能工厂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投资进度分别为9.04%、3.22%、1.23%,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分别为2024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2月。请你公司补充说明截至2023年一季报末,上述募投项目的最新投资进度,是否存在停滞或进展缓慢的情形,是否能在预定期限前完成。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5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4月24日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