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5月16日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6号: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指引》(以下简称“GDR新规”)以来,A股上市公司发行GDR有序落地,进一步规范发展。
据同花顺iFinD数据统计,截至6月26日,已有56家正在筹划或已发行GDR。从进度来看,已有19家A股上市公司在英国或瑞士成功发行GDR,有6家已获证监会核准,还有31家正在筹划推进GDR发行事宜。
此外,6月份以来,已有鱼跃医疗、杰瑞股份、领益智造、伯特利等4家A股公司宣布终止发行G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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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公咨询行业研究部董事总经理聂丝会看来,随着GDR新规的实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GDR发行的数量和周期,但核心还是为了“支持企业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有利于上市公司境外发行GDR业务的长期良性发展,防止“扎堆”发行GDR导致市场风险增加。
月内4家公司宣布终止GDR
继鱼跃医疗成为首单A股公司发行GDR获证监会受理后撤单者,杰瑞股份、领益智造亦在6月下旬宣布终止发行GDR,陆续加入撤单阵营。
从首次披露时间来看,鱼跃医疗、杰瑞股份、领益智造均在去年公告筹划GDR发行。伯特利于今年2月份开始筹划相关发行事项,但仅对外透露了筹划发行的意向,还未走到受理阶段。
从公告来看,上市公司将原因大多归结为“境内外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公司的实际财务及经营情况”等。此外,领益智造公告称,公司拟将再融资方式由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调整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更多还是基于发行成本、融资效率和境内外市场环境综合因素做出的决策。”高禾投资管理合伙人刘盛宇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聂丝会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GDR新规要求穿透说明实际认购对象,旨在限制企业发行GDR后实质是境内主体在购买GDR从而赚取GDR与A股之间差价等情形。同时,新规明确加强信息披露,对基础股份注册申请材料、发行情况报告提出明确要求,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GDR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A股公司海外融资日趋理性
从行业分布来看,发行GDR的企业从金融、电力等传统领域进一步拓宽至新经济相关领域,包括新能源、半导体、消费、医药等多元化的赛道,便于吸引海外投资者,也有利于满足上市公司海外布局发展业务的需求。
相比定增、A+H股等上市融资方式,GDR的项目周期相对较短、审核要求相对宽松、发行估值不会大幅折价、融资币种更为丰富、资金用途更灵活、公司治理成本更小等,受到上市公司青睐。
近年来,监管对GDR发行的规定进行多次完善,进一步引导上市公司理性融资。2022年2月11日,证监会发布《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拓宽适用范围、允许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融资、优化持续监管安排;2023年2月17日,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备案新规,做好境内上市公司全球存托凭证境外发行上市与对应新增基础股份发行的衔接;6月2日,沪深交易所就修订后的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要求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满1年,且发行申请日前120个交易日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
目前来看,监管对GDR规定的修订已取得初步成效。以6月份发行GDR的上市公司为例,按首次公告来计,君实生物、四川路桥、隆基绿能、三花智控等4家公司公告称拟发行GDR募资,拟募资金额均不超过200亿元,募资用途为扩大项目生产、推进全球化策略等。
华泰证券研报认为,短期来看,GDR的发行一般以折价发行(类似增发)为主,GDR限制期结束后大量兑回A股并出售或会对股价形成一定冲击。长期来看,可以提升国内上市公司的全球知名度和影响力,为公司的海外扩张和渠道开发奠定良好基础,同时吸引全球资产配置基金增配相关A股正股,引入海外长期投资者可以改善股权结构。
瑞银全球投资银行部中国区主管朱正芹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GDR新规利于筛选更加优质的、具有明确且符合要求的募资需求的发行人,引导发行人结合自身情况与募集资金实际需求选择适当的融资产品。同时,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与后市监管,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保荐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保荐职责并做好持续督导工作。
本报记者 谢若琳 见习记者 毛艺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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