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的,最高可罚5万元;破坏垃圾分类设施的,最高可罚3万元;依法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餐饮服务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日前,《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将自3月1日起施行。
减少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从源头减量很重要。《办法》明确,依法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产生。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旅馆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除了倡导,《办法》同时提到了法律责任。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破坏、阻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正常运行的,由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办法》规定,妨碍、阻挠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正常开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首席记者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