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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石化”或“公司”)12月17日是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大连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称,控股股东恒力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陈建华、范红卫于2022年12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对恒力集团有限公司及陈建华、范红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恒力石化公告截图
恒力石化在公告中公布了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大连证监局在警示函中称,经查,2018年3月,恒力石化控股股东恒力集团及实际控制人陈建华、范红卫,在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的过程中,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及农银国际投资(苏州)有限公司、中信银行等9名实际出资人或基金委托人签署了《投资协议书》或《差额补足协议》等协议,约定对其实际出资认购的公司股份提供收益保证。该协议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属于非公开发行事项中的重要内容,应当予以披露,但恒力石化未对外披露上述协议。
恒力集团作为恒力石化的控股股东,陈建华、范红卫作为恒力石化实际控制人,签署上述协议但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相关规定。
警示函指出,根据规定决定对恒力集团、陈建华、范红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恒力石化在公告中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所反映的问题,表示将以此为戒,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深刻反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规范股东行为、切实履行股东义务,促进公司健康、稳健、持续的发展,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文章来源:读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