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银保监会会同央行联合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下称《办法》)。2月11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对外公示《办法》全文。记者看到,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办法》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董事会对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承担最终责任”;特别值得关注的是,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按照《办法》的规定,也应归为不良。
《办法》共分为六章48条,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记者看到,《办法》对商业银行金融资产设定了零售资产和非零售资产的风险分类标准,对债务逾期、资产减值、逃废债务等特定情形,以及分类上调、企业并购、资管及证券化产品涉及的资产分类等问题,亦提出了具体要求。需要注意的是,为进一步明确分类资产的范围,《办法》将银行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所形成的相关资产,排除在适用范围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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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关于加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在第25条至27条中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应健全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的治理架构,强化董事会、高管层及相关部门的风险分类职责。
其中,董事会对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承担最终责任,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风险分类职责。高管层应负责制定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制度,推进风险分类实施,确保分类结果真实有效,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同时,商业银行应明确分类方法、流程和频率,开发完善信息系统,加强监测分析、信息披露和文档管理。对违反要求的商业银行,《办法》规定将会被“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等。
其次,《办法》较此前的优化与完善之处,也引起行业关注。
众所周知,完善的风险分类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风险的前提。央行于1998年出台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提出五级分类概念。即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实行的、主要以逾期时间为标准将贷款划分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与“损失类”这五级的分类方法,其中被划入后三者的贷款,即为我们通常所说的不良贷款(简称为“不良”)。2007年,原银监会又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下称《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五级分类监管要求。
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发生较大变化,风险分类实践也面临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这主要体现在“现行风险分类监管制度存在一些短板与不足”。例如,从逾期天数看,现行《指引》对逾期天数与分类等级关系的规定不够清晰,部分银行以担保充足为由,未将全部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纳入不良。
按照《办法》规定,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超过90天、270天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可疑类;逾期超过360天应归为损失类。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实施后,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
从信用减值看,《办法》规定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应进入不良,其中预期信用损失占账面余额50%以上应至少归为次级,占账面余额90%以上应归为损失。
《办法》实施后,属于个贷业务的信用卡透支及小微续贷,也将按此执行。即《办法》第44条明确,“商业银行可按照相关规定对信用卡贷款及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类业务确定其风险分类。”
《办法》与《指引》另一个比较明显的区别体现在“以债务人为中心的风险分类理念”上。
据银保监会该位负责人介绍,根据《指引》,风险分类以单笔贷款为对象,同一债务人名下的多笔贷款分类结果可能不一致,既可以是正常类、关注类,也可以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
《办法》则要求商业银行对非零售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债务人在本行债权超过10%分类为不良的,该债务人在本行所有债权均应分类为不良;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的,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
但银保监会该位负责人同时也强调,《办法》以债务人为中心的风险分类理念,并非等于完全不考虑担保因素。
“对于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可以依据单笔资产的担保缓释程度,将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名下的不同债务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对于零售资产,考虑到业务种类差异、抵押担保等因素影响,银行也可以对单笔资产进行风险分类。”该位负责人解释道。
(文章来源:新京报)
关键词: 银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