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炒股获利,有人两度被罚后依旧铤而走险,再遭证监会处罚。
近日,证监会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吕美庆、周学良、黄亮三人,在自己实际控制的18个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以便拉抬“长春燃气”的股价,不到1个月获利1589.73万元。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其中,证监会对主要涉案人吕美庆采取三年市场禁入措施, 没收吕美庆1589.73万元的违法所得,并对其处以3179.47万元的罚款。此外,吕美庆还曾于2015年和2021年两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累计被罚没7559万元。
18个账户操纵一只股票,不到1个月获利1590万元
证监会查明,2017年2月8日至2月27日期间,当事人控制、使用“周某平”等18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利用持股优势、资金优势,在自己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交易“长春燃气”,以操纵价格。
当事人先通过账户组大量建仓,2017年2月8日至2017年2月16日, 前5个交易日连续小单买入吸筹,后2个交易日连续巨量大单拉抬股价,使股价迅速远离其持仓成本。“长春燃气”股价从7.64元上涨至9.39元,涨幅22.91%。
在短短8天内,账户组持有“长春燃气”1530万股,占总股本2.89%,占A股流通股6.09%,累计净买入金额2.12亿元。
随后,他们利用大单买入拉抬或维持股价,在日内利用密集连续小单反向卖出股票。截至2017年2月27日,账户组持有的“长春燃气”被全部卖出。“长春燃气”股价从9.39元下跌至8.96元,跌幅为4.58%。
操纵“长春燃气”股价图
操纵期间,“长春燃气”价格从7.64元上升至8.96元,涨幅17.28%,偏离上证综指15.21%,期间最高涨幅29.06%,振幅29.06%。2017年2月22日,“长春燃气”价格达到9.86元。
在此期间,账户组有9个交易日在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长春燃气”,共1908万股。实控账户之间交易股票数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3%的有7个交易日,超过10%的有1个交易日。
账户组期初持有“长春燃气”0股,期间买卖1.27亿股, 期末持股0股。买入金额11.55亿元,卖出金额11.72亿元。账户组操纵“长春燃气”股票,获利1589.73万元。
证监会认为,三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证监会决定,没收吕美庆违法所得1589.73万元,并对吕美庆处以3179.47万元罚款;对周学良处以60万元罚款,对黄亮处以30万元罚款。
操纵股价3人组两度被罚,吕美庆三次累计被罚没7559万元
吕美庆等当事人申辩,请求不予行政处罚。其中,吕美庆及其代理人申辩,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吕美庆系案涉证券账户的控制人,理由如下:
一是,本案言词证据不能证明吕美庆控制使用全部证券账户;二是,案涉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资金与吕美庆没有关联;三是,有证据证明案涉部分账户由其他人使用的可能。四是,案涉多个证券账户MAC地址存在交叉使用;五是涉案账户交易活动与申辩人无关。
周学良、黄亮二人均申辩表示,自己属于配资中介,帮人赚取佣金,周学良表示自己不认识吕美庆,黄亮表示,涉案期间已与吕美庆无联系。
证监会复核后表示,对吕美庆、周学良和黄亮的意见不予采纳。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周学良、黄亮为吕美庆下属,吕美庆安排二人出面借账户、打保证金、签订协议等。
查阅行政决定书可以发现,主要涉案人员吕美庆,曾分别于2015年和2021年两次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据统计,吕美庆三次累计被罚没7559万元。
第一次处罚是因为吕美庆自2013年开始,使用与本案相同的方法操纵“西安饮食”、“龙星化工”、“大通燃气”在内的多只股票,证监会决定没一罚一,没收其违法所得1274.90万元,并处以1274.90万元罚款。
第二次处罚,吕美庆、周学良和黄亮三人组一同被罚,只不过当时的处罚原因是当事人持有“吉林森工”股份比例到达5%和减少5%时未做报告,以及在限制期内进行交易。证监会对吕美庆处以240万元罚款。并未对三人借用、控制34个账户的行为予以处罚。
近期,证监会强化“零容忍”执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吕美庆终因操纵市场罪遭证监会没一罚二,证监会没收其违法所得1589.73万元,罚款3179.47万元。
值得关注的是,吕美庆支付本次罚款的能力“存疑”。根据(2021)京0102执恢5068号裁定书显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其名下的两部车、位于上海的不动产四套进行轮候查封,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的罚款尚有780.89万罚金未执行。法律从业者表示,后续吕美庆是否有能力支付罚款,取决于房子法拍支付其余案子罚金后,资金是否有所剩余。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桑田提醒广大投资者,“远离操纵市场,一旦触碰,不仅被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者还将面临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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