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不动产登记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1993年颁布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以立法形式明确“房地一体登记”,开创全国先河,构建了相对完整的深圳房地产登记体系,为深圳房地产市场交易稳定高效奠定了坚实基础。但其实施已近30年,期间仅在2013年修订过一次,“房地产登记”也已变为“不动产登记”,现行规定中不少内容已经“过时”。同时,近年来,《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继出台,对不动产登记提出了更多更细的要求,其中的创新规定也需要在地方立法层面得到响应与细化。
中央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意味着深圳要聚焦中央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重点领域,积极推进法治改革创新,创造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可以说,在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大框架下,重新审视深圳房地产登记工作,重新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不动产登记条例》,重新构建深圳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框架,既是与时俱进查漏补缺的迫切需要,也是面向未来先行示范的重要举措。
重新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不动产登记条例》,也是深圳系统性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重要抓手。深圳城市化速度快,历史上产权管理不规范,造成诸如房屋所有权证、交叉办证、购房人不符合限购政策无法登记等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无法通过现有登记规范解决,不动产变成了无法交易、不能抵押的“不能动”的产权。可不要小看一本不动产证,它牵涉到人们办理户籍、就近入学、贷款融资、上市交易等民生大事。“我为群众办实事”,必须敢于担当善于作为,解决好此类群众“急难愁盼”的事情,不能让群众为历史旧账买单。深圳此次征求意见稿,分门别类、区分历史情况,配套衔接登记历史遗留专门规定,提出了一套系统解决方案,可谓将心比心、深得人心。
不动产登记服务是政府服务的重要方面,也是提升深圳营商环境的重要领域。深圳给出的新方案,既是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良策,也是避免产生 “办证难”新问题的上策,更是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推动城市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妙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