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修订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七年多来,“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早已深入人心,有力提振了消费信心,推动了网络购物。但与此同时,一些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无理由退货,屡屡引发争议。经营者的理由是,消费者已经对商品进行了拆封,破坏了带有防伪码的塑封包装,影响商品二次销售。消费者则认为,网购与线下购物模式不同,下单前看不到实物,商品可能存在色差、虚假宣传等问题,拆封商品是为了对其进行查验,不应成为商家拒绝退货的借口。
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是在非现场购物无法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情况下,法律给予消费者的一种特殊保障方式。拆封查验,是救济消费者权利的必要手段。一刀切强调“已拆封不退货”,势必大大消弭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制度善意,让消费者陷入“第二十二条军规”式的悖论——要想知道需不需要退货,就必须打开包装查验;而一旦拆封查验,就无法享受无理由退货。
对于查验商品时拆封不影响无理由退货,市场监管部门已经表明了支持立场。2015年1月,原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有“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情形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进一步规定,“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
如今,最高法《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法院不予支持。随着维权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增强,越来越多消费者在遇到网络消费纠纷时,选择通过法律渠道主张权益。这一规定有望从司法环节为消费者撑腰,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推动无理由退货制度全面落地,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当然,法院不支持“已拆封不退货”,也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任性而为。应该看到,满足这一点还有两大前提:“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和“不影响商品完好”。消费者如果使用几天后再提出退货,就已经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的需要,将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此外,不同种类的商品,对于“完好”的标准也不一样。对于手机、相机等电子产品来说,即使外观无损,一旦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也视为商品不完好。广大消费者应该引起注意,合理行使无理由退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