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召开,《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审议。二次审议稿提到,本市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出租住房应符合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不得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个人转租住房超过规定数量的,应当申请住房租赁企业设立登记。住房租赁企业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应当真实、准确。住房租金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涨价申报、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涨幅等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保护租赁关系
押金数额
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租金
二次审议稿保护租赁关系。本市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信息平台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化解租赁矛盾纠纷。
住房租赁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本市倡导租赁当事人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出租人、承租人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住房的坐落、面积、附属设施状况;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期限和方式;押金数额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租金;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租赁期限;住房及附属设施维修责任承担;物业服务、水、电、热、燃气等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解除合同的合理告知期限;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和完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租赁当事人参考使用。
鼓励出租人、承租人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完成住房租赁合同在线签约,自动提交登记备案。通过平台完成在线签约的,平台将签约信息同步向公安机关共享,出租人不需要另行办理出租登记。
此外,承租人申领居住证,办理积分落户、子女入学、公积金提取等公共服务事项需要提交住房租赁合同的,可以提交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编号,替代纸质合同。
强化风险管控
房租显著上涨时
市政府可以干预
二次审议稿强化社会风险管控。遇有突发事件或者可能引发住房租赁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紧急情况,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发布住房租赁特殊管控措施的,租赁当事人应当遵照执行。
房租过快上涨也有了“紧箍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住房租赁价格监测,建立健全相关预警机制。住房租金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涨价申报、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涨幅等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租金水平,并依法报国务院备案。市人民政府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出租人应当执行;拒不执行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杜绝甲醛房、群租房
出租房空气质量需达标
不得打隔断改变内部结构
备受诟病的甲醛房、隔断房也将有规范。二次审议稿规范租赁行为。提出,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具备供水、供电等基本居住条件;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起居室不得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及其他非居住用途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人均使用面积和每个房间居住人数符合相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此外,禁止将违法建设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
出租人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以及其他故意降低服务标准等方式,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强迫承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提前收回租赁住房等。
加强短租住房管理
首都功能核心区内
禁止经营短租住房
近年来流行的短租房也有了管理规范。为维护首都社会安定和谐,保障居住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针对利用居住小区房屋经营短租带来的治安、扰民等问题,在本市首都功能定位和管理实践的基础上,一是规定本市对按日或者按小时收费的短租住房实行区域差异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经营短租住房。二是规定出租其他城镇地区短租住房的,应当符合本市管理规定和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无相关约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并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短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在住宿人员入住前当面核对身份信息,并即时通过系统申报登记。
“二房东”整治
转租住房超过规定数量的
应当设立住房租赁企业
承租他人住房从事转租业务的,应当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住房租赁企业设立登记;企业名称应当体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个人转租住房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依法规范开展业务活动,转租住房超过规定数量的,应当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住房租赁企业设立登记。具体数量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以自有住房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依法履行出租人义务。
加强行业管理
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
应当真实准确
二次审议稿提出,住房租赁企业对租赁住房进行装修装饰的,应当征得所有权人同意,并遵守室内装修装饰相关规定和标准,保障租赁住房安全。住房租赁企业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应当真实、准确,同时注明企业信息和发布房源信息的从业人员信息;对已成交的房源,应当即时撤销发布信息。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向意向承租人推荐房源时书面告知有关情况。房屋状况说明书应当包括:租赁期限;意向租金、押金及其他收费;装修完成时间;物业服务、水、电、热、燃气等费用标准及分担原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房屋状况说明书示范文本,供住房租赁企业使用。
此外,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哄抬租金、捆绑消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或者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等。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接受出租人委托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应当留存委托合同、委托人身份信息等资料,留存时间自服务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二年;核对房源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的不动产权属证明,确保房源及信息真实、准确;注明机构信息和从业人员信息;价格应当与出租人委托价格一致;即时撤销已成交或者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
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
网上发布房源信息
需进行核验、登记
网上发布房源也有了相关规范。二次审议稿提出,在互联网信息平台上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的,平台应当要求信息发布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留存不少于二年。
互联网信息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信息发布者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发布虚假信息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相关信息等必要措施,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此外,对两年内因违法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在停业整顿期间的,互联网信息平台应当采取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信息发布等必要措施,保障消费者权益。
(文/本报记者李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