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浙江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情况。该条例也是全国首次为“两山”转化提供法治保障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7章71条,重点从污染防治、碳减排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出明确法律规范。
记者了解到,该《条例》是我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规,也是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要法规。它是我省生态环保领域“1+N”法律体系中的“1”,重点解决生态环保领域的普遍性、综合性问题。例如,《条例》明确,要建立健全地上地下、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协同推进大气、水、土壤、海洋、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污染防治,这是单行法无法实现的。
对于一些近年来群众反映强烈但未纳入单行法的光污染等问题,《条例》规定,强化玻璃幕墙建筑管理,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规划建设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建筑物所在位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等因素,提出审查意见。
同时,该《条例》还有不少浙江特色的创新规定
《条例》专设“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一章,在全国首次以地方性法规形式构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基本制度框架,为拓宽“两山”转化通道、推进生态富民惠民、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其中,明确了“两山”转化的制度支撑和实现机制,对相应支持措施、补偿机制等作出系统规定。
污染防治事关民生福祉,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具有基础性地位,这次《条例》对污染防治作了不少创新性规定。
比如,更加注重源头防控。浙江2020年建立“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用“线”框住空间和开发强度,用“单”管住环境准入,立起了一套“绿色标尺”。这次通过《条例》,进一步提升了它的法律地位,强化源头防控的硬约束。
另外,更加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截至今年5月,我省累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金额达146亿元,约占全国的二分之一,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机制,但也存在区域政策差异等问题,影响排污权高效流转。此次《条例》明确建立和实施全省统一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以“一个平台、一套准则”的思路,进一步把制度统一好、让市场作用发挥好。(见习记者 刘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