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保证中的保证人的责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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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作为保证人的主要条件是: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稳定的收入,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2.具备合格的保证主体,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都可以作为保证人。
3.不属于法律禁止作为保证的主体。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等均不可以作为保证主体。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三、找法网提醒您,关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诉讼时效问题是存在争议的。
1.保证期间,除斥期间,一般为6个月。
2.主合同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
3.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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