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空白合同、制造虚假流水、恶意垒高债务,利用汽车抵押非法放贷,诈骗他人财物……近日,坪山区人民法院办结坪山首例汽车“套路贷”案件,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11年,处罚金10万元,并责令其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60万余元。
2018年3月,被告人吴某注册登记深圳某汽车租赁公司。吴某系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公司经理,蓝某(另案处理)担任监事。自公司成立以来,吴某伙同黎某(另案处理)、蓝某专门从事抵押车辆放贷活动。在此期间,多名被害人以汽车作为抵押,从吴某、黎某、蓝某等人处借款。吴某等人诱使被害人签订借款利息、还款期限等要素空白,但约定被害人违约时该公司有权处分抵押车辆等违法条款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以及授权出售车辆的委托合同。吴某等人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害人支付借款,造成已经给付借款的假象,进而要求被害人支付“考察费”、“手续费”以及“砍头息”。
记者了解到,被害人实际收到的款项数额远低于约定的借款数额。后期还款过程中,被告人通过肆意认定违约条件、提高还款利息、设置还款障碍、恶意垒高债务、隐匿还款证据、提起诉讼等方式,让被害人无力还款,进而出售被害人车辆,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经统计,吴某利用上述手段诈骗多名被害人财物共计658196元。(记者 戚金城 通讯员 刘斌 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