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防控,规范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土地征收矛盾隐患,近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河北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
据了解,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新《土地管理法》增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核心是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征地社会稳定风险,避免由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该办法提出,实施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全面客观原则,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按照规范的程序方法,对土地征收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和评估,依法依规合理防范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土地征收工作有序开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估,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做实基础工作,实事求是确定风险点并制定防范化解预案。
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内容包括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四个方面。合法性主要是指征收目的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情形;合理性主要是指征地补偿安置方式是否合理,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必要得当,是否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可行性主要是指权属是否有争议,相关费用能否足额及时落实,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和认可;可控性主要是指是否制定了社会风险防范化解措施以及处置预案等。
该办法明确,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行属地管理,提出征地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同级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有关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自行实施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该办法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评审意见,对是否开展土地征收做出决策。评估报告结论为低风险等级的,可以开展土地征收,但应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潜在风险;评估为中风险等级的,应在采取有效防范化解措施降低风险等级后开展土地征收;评估为高风险等级的,应当做出不再开展土地征收的决策,或者在调整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记者吴新光 通讯员姜慧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