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这些网络消费“霸王条款”无效
2022-03-09 08:58:09    大河报·豫视频

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近日明确5种网络消费“霸王条款”无效,除了上述条款外,日常生活中还有哪些条款消费者需要提高警惕?

3月8日,大河报·豫视频记者联合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李敏律师针对购物、快递、餐饮等领域暗藏消费陷阱的条款进行盘点解读。

情景:购物

近年来,随着网络零售进一步变革,触屏消费越来越受欢迎。这两日,各大电商平台相继推出“3·8女王节”促销活动,市民李女士向大河报·豫视频记者反映称,自己在选购产品时发现,一些特价商品注明“概不退换”、赠品不实行“三包”。李女士对此提出自己的疑惑,不退不换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此外,网络购物节中,低价虚假宣传、支付尾款才能退货等“老毛病”依然存在,引发消费者吐槽。记者选取其中较常见的3类“须知条款”请李敏作出解读。

“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

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同时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条款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不退不换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免除商家的义务和责任,是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应该是无效的。

“买一赠N,对赠品不实行三包。”

读解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商家会通过赠与奖品或者礼品的方式进行赠与,是以消费者购买商品为前提,其已经将赠品的成本转移到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上,属于附义务的赠与,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应当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商家不得免除包换、包修、包退等民事责任。

“订金一律不退。”

解读

此处订金容易和定金混淆,订金一般作为预付款使用,要求退还订金需要分情况而定,若卖方违约,买方可以要求退还订金;若买方违约,需和卖方进行协商,是否给卖方造成损失,是否需要对卖方进行赔偿。订金一律不退排除了卖方的举证责任,不利于市场的良性循环。

情景:快递

2021年11月初,柴烧陶瓷创作爱好者黄某的作品《坐岩观自在》通过快递公司运送至上海。但到上海后,收货方发现观音作品的头部和手部均已损坏。事后,黄某表示,陶瓷作品的损坏系快递公司不当运输造成。快递公司则认为,当时约好“保丢不保损”,该损失应由黄某自己承担。在此案件的审理中,法官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调解,最终调解快递公司赔偿黄某1.5万元。

收货方最怕的就是包裹遭遇“不测”,李敏针对消费者在收寄快递时常遇的以下几种“闹心”情况进行解读。

“先签收后验货。”

解读

目前网络购物成为大趋势,主要参与者包括买家、卖家和快递公司,买家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而这种弱势地位的形成,快递公司“先签收后验货”的规定,使得在网购商品产生破损、损坏等的情况下,查不到确切致损在哪个环节,导致很多网购纠纷得不到妥善解决。免除或者减轻了快递公司的责任,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背离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易损易腐物品在途中损坏、腐烂,概不赔偿。”

解读

免除自身将承运物品按时安全完好无损送达目的地等运输合同的基本义务和服务质量保证的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显示,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因此,快递公司应赔偿实际损失。

“保丢不保损。”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情景:餐厅

近日,消费者刘先生向大河报·豫视频记者反映称,自己与朋友在外就餐时,餐厅明令禁止自带酒水。“如果是去酒吧或专售酒类餐吧,不让带酒水我们能理解,但普通餐厅不让自带,是否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除了刘先生提出的疑问,记者还梳理了关于“最低消费”“收费餐具”等常见情形请律师进行解读。

“禁止自带酒水。”

解读

此为单方面约定,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包间设置最低消费。”

解读

强制消费者购买不需要的商品或服务,既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

“仅提供收费消毒餐具。”

解读

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餐饮服务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消毒餐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餐饮经营者应规范经营行为,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服务项目。(大河报·豫视频记者康亚飞)

关键词: 霸王条款 网络消费 消毒餐具 餐饮业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