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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发布一则关于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警示函内容显示,经查,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的时间已超过6个月。
内蒙古证监局表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恒泰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要求公司关注治理风险,完善内部管理,及时消除问题隐患,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内蒙古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天眼查显示,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28日,于2015年10月15日在香港上市,简称恒投证券,股票代码为01476.HK。截至6月30日收盘,股价报2.68港元/股,日内涨幅20.18%,总市值69.8亿港元。
相关法规: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总经理、合规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相关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应当谨慎勤勉尽责,且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键词: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为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