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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网10月28日讯 依据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显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因提供服务车辆多次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被西海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
案件信息显示:2022年2月18日晚,鲁B3P7D7驾驶员驾驶鲁B3P7D7号车通过滴滴出行司机端软件,接到1名乘客的订单,行程轨迹是从灵山路哈尔滨小串(胶南总店)至宏程家天下城市广场,此次订单驾驶员通过滴滴出行软件收取了乘客45.78元。投诉人提供了打车付款截图。鲁B3P7D7号车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服务的车辆且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已构成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处:“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因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被我机关处罚过五次以上,参照《青岛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青交规(2020)2号(道路运政)第153项之规定,符合“特别严重,1.五次以上违法的,处30000.00元罚款”。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西海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10月27日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下达了青黄综法罚字[2022]第202204462号处罚决定书,罚款30000元。
半岛网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