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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中宝(600208.SH)11月15日公告称,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警示函称,因新湖中宝关联交易披露不充分、投资理财未进行披露以及业务确认收入不准确等违规行为,新湖中宝、公司董事长林俊波、总裁赵伟卿、董事会秘书虞迪锋、财务总监潘孝娜被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浙江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中湖新宝存在多处信披违规之处。
2018年至2021年,公司向公司参股的、控股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新湖控股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公司仅就部分财务资助金额履行决议程序及披露义务;公司投资长安信托·长安盈海外精选16号单一资金信托产品未经董事会审议,也未披露该事项;公司未披露收购杭州易百德微电子有限公司30%股权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部分贸易业务收入确认不准确;公司部分债券发行存在非市场化发行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四十一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三十八条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林俊波、总裁赵伟卿、董事会秘书虞迪锋、财务总监潘孝娜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新湖中宝、林俊波、赵伟卿、虞迪锋、潘孝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