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9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李静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浙江证监局发现李静月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从业期间,向客户提供风险测评答案,反映出李静月合规意识淡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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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修改,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李静月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公示的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李静月的执业机构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业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登记日期为2020年7月13日,登记状态正常。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李静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静月: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从业期间,向客户提供风险测评答案,反映出你合规意识淡薄。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修改,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