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9日讯 近日,证监会网站披露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决定显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2020年,公司开展有关债券的承销业务过程中,一是债券一、二级市场业务未进行有效隔离;二是未及时向我局报告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三是簿记建档过程不规范。上述行为反映出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八十七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二十七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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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9年至今,公司部分前任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纪被判处刑罚或正在接受调查,反映公司廉洁从业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另外,许晓明作为时任债券发行部负责人,对部门的合规管理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许晓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殷建华作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且分管债券发行业务,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殷建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八十七条 证券公司开展债券一、二级市场业务应当在部门设置、人员等方面严格分离,不得由同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分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分别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1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说明基本情况、问题成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专业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对所从事的业务种类、环节及相关工作进行科学、系统的廉洁风险评估,识别廉洁从业风险点,强化岗位制衡与内部监督机制并确保运作有效。
前款规定的业务种类、环节包括业务承揽、承做、销售、交易、结算、交割、投资、采购、商业合作、人员招聘,以及申请行政许可、接受监管执法和自律管理等。
以下为原文: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2020年,公司开展有关债券的承销业务过程中,一是债券一、二级市场业务未进行有效隔离;二是未及时向我局报告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三是簿记建档过程不规范。上述行为反映出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八十七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二十七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2019年至今,公司部分前任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纪被判处刑罚或正在接受调查,反映公司廉洁从业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12月8日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许晓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许晓明:
经查,2020年,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展有关债券承销业务过程中存在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八十七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你作为时任债券发行部负责人,对部门的合规管理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12月7日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殷建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殷建华:
经查,2020年,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展有关债券承销业务过程中存在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八十七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你作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且分管债券发行业务,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