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2月28日电 因2020年净利几乎全靠虚增,模塑科技及董事长等拟被罚360万元。
12月27日晚间,模塑科技公告称,12月26日,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这距模塑科技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仅仅过去一个月,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模塑科技于11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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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模塑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江苏证监局调查完毕。经查明,模塑科技、曹克波、钱建芬、朱晓华、刘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模塑科技通过违规多确认收入、少确认成本及费用方式,虚增2020年度利润总额3197.01万元,占2020年度披露的利润总额(3356.73万元)的95.24%,导致模塑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来看,模塑科技通过四种方式虚增利润。
一是将2019年度与北京北汽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模塑)发生的技术开发服务收入在2020年度确认,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2220.00万元。
二是确认北汽模塑2020年度技术开发服务收入时未扣除北汽模塑代垫费用,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679.30万元
三是通过要求供应商配合提供虚假采购折扣以虚减成本,虚增2020年度利润总额100.00万元
四是2021年度发放2020年一次性奖金,并将相关费用确认在2021年度,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197.71万元
江苏证监局指出,董事长、总经理曹克波,是上述违法行为的决策者、知悉者,是模塑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财务总监钱建芬,是上述第一、二、三项违法行为的决策者、参与者,并且是模塑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的主要财务信息编制、审核者,是模塑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副总经理朱晓华,是上述第一、二项违法行为相关事实的知悉者和配合实施者,其在审议模塑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时未提出异议,是模塑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财务经理刘华,虽不是模塑科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有确切证据证明其参与实施了上述第一、二、三项违法行为,是模塑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江苏证监局拟决定,对模塑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对曹克波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对钱建芬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对朱晓华、刘华给予警告,并各处以50万元罚款。
公开资料显示,模塑科技成立于1988年6月,注册地为江苏省江阴市,主要从事汽车保险杠等零部件、塑料制品、模具等产品,其中汽车零部件板块业务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90%以上,另有少量民营医院板块业务。
业绩方面,2022年前三季度,模塑科技实现营收53.01亿元,同比降4.8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2亿元,同比增289.4%。
二级市场上,截至发稿,模塑科技跌1.72%报4.57元/股。(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