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飞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飞依诺”)提交了招股说明书,拟于科创板IPO上市。
翻阅飞依诺的招股说明书,IPO日报发现,公司对境外收入和经销商较为依赖。政府补助、税收优惠占公司利润总额比重一度超过100%。另外,飞依诺和一众公司高层、股东还因“侵权”被通用公司告上法庭,涉诉金额高达3000万元。
境外收入是主力
(资料图)
飞依诺是一家数字化彩超设备生产商。公司专注于数字化彩色超声诊断仪及其相关技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经过多年发展,飞依诺已形成较丰富的产品体系,主要通过为下游经销商或终端客户提供适用于不同场景的产品来实现收入和利润。
公司产品介绍来源:招股说明书
2019年-2021年及2022年上半年(下称“报告期”),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26956.35万元、30159.11万元、44647.46万元和19281.31万元,实现净利润分别为6704.87万元、1653.44万元、3643.54万元和-884.25万元。
可以看出,飞依诺营业收入整体保持增长,但公司净利润存在较大波动,另外2022年上半年还处于亏损状态。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为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公司其他业务收入主要为部分运保费、售后服务等相关收入,报告期内该部分收入金额及占比较小。
值得注意的是,飞依诺已在欧洲、南美、亚洲和非洲等多个海外市场实现产品销售。2022年上半年,公司境外收入已达主营业务收入的七成。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境外销售收入15970.73万元、17090.9万元、27163.68万元和13474.9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9.75%、58.05%、62.63%和72.41%,为公司营业收入的主要构成部分。飞依诺表示,公司未来将持续保持境内外业务同步发展策略,境外销售收入规模及占比可能进一步上升。
境外收入占比较高会给公司经营带来一定风险,这其中包括汇率波动风险。汇率波动会对飞依诺出口产品的价格竞争力及毛利率水平产生一定的影响,同时对公司汇兑损益产生影响。
受汇率波动的影响,报告期内飞依诺的汇兑损益分别为-69.03万元、668.25万元、129.8万元和-538.92万元。
以上种种因素的影响也反映在了公司毛利率上。
飞依诺指出,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受销售区域及产品系列结构性差异、汇率波动、销售自身价格变动、原材料采购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逐渐下降,分别为57.35%、57.35%、54.59%和51.02%。
顺带一提,公司毛利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毛利,主营产品为数字化彩超设备及相关产品,其中数字化彩超设备产品收入占比整体超过90%。
对比报告期内同行业上市公司主营产品数字化彩超设备产品毛利率,飞依诺还存在一定差距。
报告期内,飞依诺主营产品数字化彩超设备产品毛利率分别为57.62%、57.68%、54.9%和50.93%,同行可比公司均值分别为64.77%、64.11%、63.29%、62.96%。尽管同行业公司中因细分产品类型、销售模式、运营模式及规模体量等因素,相关产品毛利率水平有所差异,但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产品毛利率一直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
“仰仗”经销商和政府补助
飞依诺的实际控制人为奚水和田园夫妇。二人合计持有飞依诺股东丽水晨鑫、丽水高森、丽水鹏淼、丽水志焱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丽水原垚100%的股权,通过丽水原垚间接控制飞依诺合计49.2195%的表决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报告期内,公司的销售费用率一直高于同行可比公司的平均水平,且变动趋势不一致。同行可比公司的销售费用率均值分别为22.62%、18.86%、17.91%、15.51%,呈逐渐下降趋势。飞依诺销售费用率分别为35.92%、26%、22.56%、24.77%,整体先降后升。
飞依诺以经销模式作为主要销售模式。报告期内,公司经销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超过90%。
具体来看,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经销收入分别为24253.02万元、28686.04万元、40756.54万元和17540.78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0.74%、97.43%、93.96%和94.26%。
作为创新型研发企业,公司从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两方面获得了不少帮助。
报告期内,政府补助、税收优惠占公司利润总额比重一度超过100%。
数据显示,报告期内,飞依诺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和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金额合计占利润总额比重分别为29.41%、111.6%、65.32%、-96.13%。
公司在招股书中表示,若未来国家主管部门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政府补助政策作出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公司不再符合相关的认定或鼓励条件,公司无法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及政府补助,则可能对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提起创新研发,公司还因“侵权”被通用电气公司告上法庭。公司作为被告涉及赔偿金额3000万元人民币,目前案件尚在审理中。
2015年3月9日,General Electric Company(通用电气公司)、通用电气医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原告”或“通用公司”)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指控公司及奚水、田园、高文友、贾志远、费鹏豪、周鄂林、陈惠人、吴方刚、郭建军(以上均为飞依诺公司股东,下称“被告”)侵害其数字化超声诊断仪产品操作系统软件中所包含相关算法的商业秘密。
值得留意的是,被指控人员中奚水、田园、高文友、贾志远、费鹏豪、陈惠人、吴方刚均曾任职于通用公司。
通用公司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销毁其掌握的载有原告的任何商业秘密信息的文件、图表和电子文档等物质载体,并不得以任何方式继续使用原告的任何商业秘密;(2)飞依诺立即停止生产、委托生产、授权他人生产和销售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数字化超声诊断仪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的成品(包括召回并销毁已经售出的产品)、半成品、技术资料、说明书、宣传材料及其电子文档;(3)飞依诺就其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公开发表声明,消除其侵权行为给原告和行业造成的不良影响;(4)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万元(暂定数额,原告保留在诉讼过程中进一步追加的权利),其中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费、公证费、翻译费和律师费等实际费用。
飞依诺在招股书中称,该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不属于公司的核心技术,未对公司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法律障碍,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行条件。
不过,该案涉诉金额较大且被诉主体涉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公司存在因诉讼判决引致相关自然人不满足董监高任职资格,进而导致公司不满足发行条件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