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和通实控人张天瑜违规减持收监管函
2023-02-07 15:46:42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7日讯 日前,深交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天瑜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3号)。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和通”,300638.SZ)于2023年1月20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2019年12月16日至2023年1月19日期间,因主动减持、新增股份被动稀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被动增加等原因,张天瑜持有广和通的股份比例由44.84%变动至38.05%,累计减少比例为6.79%。


(资料图片)

张天瑜在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停止买卖广和通股票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张天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2.3.10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4.1.5条的规定。深交所要求张天瑜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张天瑜于2021年6月至今担任广和通董事长、非独立董事。

2月3日,广和通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公司股份超过1%暨股份减持计划提前结束的公告》显示,自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2月2日,张天瑜合计减持公司股份17,194,2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2%,张天瑜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提前结束,剩余未减持股份在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内不再减持。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后,张天瑜持有广和通股份234,593,746股,占总股本比例37.15%。

广和通官网显示,广和通是物联网无线通信解决方案和无线模组供应商,也是A股上市的无线模组企业(股票代码:300638),为电信运营商、物联网设备厂商、物联网系统集成商提供端到端物联网无线通信解决方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2.3.1条:上市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转让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2.3.10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

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4.1.5条: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报告和公告其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天瑜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3号

张天瑜: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和通”)于2023年1月20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2019年12月16日至2023年1月19日期间,因主动减持、新增股份被动稀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被动增加等原因,你持有广和通的股份比例由44.84%变动至38.05%,累计减少比例为6.79%。你在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停止买卖广和通股票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2.3.10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4.1.5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2月6日

关键词: 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