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简讯:兆新股份披露无控股股东、实控人,深交所:合理?规避履行义务?
2023-02-17 21:07:34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2月17日电 深交所17日向兆新股份下发关注函,要求说明司法执行后公司认定将处于无实际控制人、且无控股股东状态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主体是否存在规避履行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有关义务的情形。

关注函显示,2023年2月16日,兆新股份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永弟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信信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中院裁定将陈永弟持有的486007100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5.82%)以1394840370元的价格(2.87元/股)抵偿给中信信托管理的“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恒丰银行信托组合投资项目1702期”所有,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丰银行”)作为该信托项目的唯一委托人及受益人,拥有信托项目所持有证券的权利。2月13日,上述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陈永弟不再为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资料图】

深交所要求,说明本次司法裁定执行事项的背景,前期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完整、及时,风险提示是否充分。

关注函提到,公告显示,恒丰银行作为商业银行需遵守分业经营原则,自取得该股权后,仅对上市公司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无法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干预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管理,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深交所要求兆新股份核实并说明下述事项:

(1)核实说明公司董事会成员构成及推荐和提名主体、经营管理决策权安排、主要股东持股比例,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或约定、表决权委托,公司是否存在管理层控制、多个股东共同控制或管理层与股东共同控制等情况。

(2)结合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具体情况及问题(1)回复,说明本次司法执行后公司认定将处于无实际控制人、且无控股股东状态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相关主体是否存在规避履行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有关义务的情形。

此外,深交所还要求,说明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治理结构、生产经营活动等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未来保证日常经营稳定的具体措施,同时,做好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官网资料显示,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12月,2008年6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核心业务涉及传统业务(包括精细化工、生物基降解材料),新能源业务(包括新能源光伏发电、新能源汽车运营、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储能、智慧停车)等领域。

业绩预告显示,兆新股份预计2022年营业收入2.9亿元–3.2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2200万元–3200万元。

二级市场上,兆新股份17日收报2.84元,跌幅1.05%。(中新经纬APP)

关键词: 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