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8日讯 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陶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3号)显示,经查,当事人陶冲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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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至2019年6月,陶冲在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方科技”,603005.SH)担任独立董事。陶冲与晶方科技供应商上海引勤电子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卞蓓系夫妻关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2016年6月至2020年6月,引勤电子构成晶方科技的关联法人,双方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上述期间各年度的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477.80万元、1073.65万元、1420.41万元、1207.43万元和912.56万元。
作为晶方科技时任董事,陶冲未及时向晶方科技报送关于引勤电子的关联关系说明,导致晶方科技未及时对上述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交易发生各期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直至2022年10月10日才召开董事会补充审议并对外披露。
陶冲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晶方科技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陶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晶方科技2019年年报显示,陶冲自2016年6月18日至2019年6月14日任公司独立董事,1994年至今任职于上海凯盛电子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2013年至今担任上海北航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于2019年6月届满离任。
晶方科技2022年10月11日披露的《关于确认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经公司内部梳理核实,公司与上海引勤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至2020年6月发生的日常采购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其中2017-2019年度的交易金额应按程序予以披露。引勤电子为富士显影液国内代理商,2014年3月开始为公司供应富士显影液等产品。引勤电子控股股东为卞蓓,卞蓓系陶冲妻子,陶冲于2016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公司与引勤电子2017年、2018年、2019年的交易达到了应当披露标准,达到应当披露标准的交易金额合计为3201万元。
公司2014年3月以来,与引勤电子发生的采购交易主要为向其采购富士显影液材料,富士显影液累计采购总金额为8992万元,占晶方科技对其采购总额的94%。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规定: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 责令改正;
(二) 监管谈话;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陶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33号
陶冲:
经查,你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6月至2019年6月,你在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方科技)担任独立董事。你与晶方科技供应商上海引勤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勤电子)的控股股东卞蓓系夫妻关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2016年6月至2020年6月,引勤电子构成晶方科技的关联法人,双方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上述期间各年度的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477.80万元、1073.65万元、1420.41万元、1207.43万元和912.56万元。
作为晶方科技时任董事,你未及时向晶方科技报送关于引勤电子的关联关系说明,导致晶方科技未及时对上述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交易发生各期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直至2022年10月10日才召开董事会补充审议并对外披露。
你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晶方科技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应当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意识,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法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