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披露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陈维新、张兆阳、朱瑞、李卫卫、朱一栋5位“80后”被指合谋操纵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形股份”,002760.SZ)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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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证监会披露,5人控制使用115个证券账户,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凤形股份,通过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或大额申报、撤单等手段操纵、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但一顿操作下来,却亏了3.04亿元,5人遭到相应处罚。
其中,陈维新是时任凤形股份的副董事长、总经理。李卫卫是资本市场的熟面孔,他号称“华北第一操盘手”,曾因利用92个账户操纵股价狂赚2000万元被证监会罚没4000万。
操盘“翻车”股价崩盘
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期间,凤形股份的股价走势明显异常:先大幅上涨后急速下跌。
这期间,该股股价累计下跌34.96%,同期中小板综指累计下跌7.92%,偏离27.04个百分点。
具体来看,2017年11月24日至2018年1月30日该股累计上涨38.44%,同期中小板综指累计下跌1.76%,偏离40.20个百分点。
2018年1月31日至2018年2月23日该股累计下跌57.26%,同期中小板综指累计下跌5.94%,偏离51.32个百分点。
更加离奇的是,凤形股份股价走势还存在与基本面背离。2017年11月24日至2018年1月30日,股价上涨趋势与同期上市公司发布了业绩亏损扩大的修正公告相背离。
2018年1月31日至2018年2月23日,股价下降趋势与同期上市公司发布了重大对外投资合作停牌事项相背离。
这一系列“异常”的上涨之后,股价开始急速下跌,导致一些投资者损失惨重。在是否存在操纵股价的质疑声中,当时有媒体公开报道称,有爆料人提供大量证据,称时任凤形股份副董事长、总经理陈维新,以及前董秘邓明,为确保凤形股份非公开发行顺利实施,提供近1亿元资金,指使操盘手张兆阳和有“华北第一操盘手”之称的李卫卫拉升凤形股份股价,不料最终崩盘。
此后,2018年7月,凤形股份回复称,陈维新与邓明承认与李卫卫、张兆阳进行沟通接触。陈维新分四次借给李卫卫、张兆阳9600万元。此后,邓明向董事会提交辞呈,公司管理层亦建议陈维新暂停职务。
两帮团伙先后操纵
2016年底、2017年初,时任凤形股份副董事长、总经理,并负责凤形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收购无锡雄伟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伟精工”)100%股权项目的实际运作的陈维新,经他人介绍,初次认识了从事配资业务的张兆阳。
2017年8月,凤形股份收购雄伟精工项目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由于当时凤形股份股价低于发行价,为了维持股价,确保非公开发行顺利实施,2017年9月陈维新和张兆阳达成合作,开始着手维护凤形股份股价事宜。双方约定陈维新提供资金,张兆阳操作维护股价,确保发行时股价在发行价之上,目标股价最好在发行价上10%左右。
陈维新安排时任凤形股份董事会秘书邓某负责与张兆阳联系。为完成维护股价事宜,张兆阳找到朱瑞一同参与。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陈维新先后打款9600万元用作操纵凤形股份的保证金,资金源于自有资金及借款。不过,期间,张兆阳、朱瑞操纵凤形股份股价失败。
2017年11月,经朱瑞介绍,张兆阳、朱瑞将前期用来操纵凤形股份的证券账户以及资金2800万元转交给李卫卫,转由李卫卫团队主要负责操作,张兆阳、朱瑞继续参与,从事相关对接和交易操作事宜。
2017年11月底,朱一栋与李卫卫商定股票换仓交易事项,张兆阳、朱瑞、李卫卫、滕某涛负责具体实施,一方卖出凤形股份,另一方买入凤形股份。2017年12月,张兆阳将李卫卫接手维护股价事宜告知邓某。随后,陈维新、邓某、李卫卫、张兆阳见面,李卫卫提出由其承担张兆阳对陈维新的债务。陈维新与李卫卫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亿元,张兆阳为担保人。
控制115个账户反亏3亿
2017年10月9日至2018年2月28日,5人控制使用“高某”等115个证券账户,采取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凤形股份,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凤形股份,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或大额申报、撤单等手段操纵、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导致凤形股份股价大幅偏离同期中小板综指。
截至2018年2月28日,账户组累计亏损3.04亿元。
经过证监会对操纵凤形股份股价事件的立案调查,最终,证监会决定决定,对陈维新、张兆阳、朱瑞、李卫卫、朱一栋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对陈维新处以80万元罚款,对李卫卫、朱一栋分别处以70万元罚款,对张兆阳、朱瑞分别处以40万元罚款。
财经评论员张雪峰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股价操纵是一种违法行为,违背了市场公平和透明的原则。该行为会误导投资者,扰乱市场秩序,并导致投资者的财产受损。这种操纵手法通常是通过虚假信息或非正常交易来影响股票的价格和交易量,以获利或控制市场。股价操纵不仅损害了市场的合法权益,还损害了投资者的信心和对市场的信任。
针对资本市场操纵手法,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对《华夏时报》记者分析称,股价操纵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续交易操纵,即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约定交易操纵,即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洗售操纵,即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操纵股价不仅会受到证监会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责任编辑:麻晓超 主编:夏申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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